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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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吳00上列聲請人000000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