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954號聲請人 馮李素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秀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
二、票據號碼00000000之本票正本(金額覆蓋難以辨識)。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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