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李琦珊
李崇勇 被告 林家瑞
潘家瑞 蔡基戊 郭祈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5、32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李○峻、李○翔原起訴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葉育宏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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