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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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抗告人 許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4年8月18日104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及原審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共計貳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