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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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
張志邦 被告高志石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明道 人法定代理人 魯洪誠 兼法定代理許麗梅人(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法定代理人 楊恩祈
華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