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94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劉憶璇劉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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