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85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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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洪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859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下午2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11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