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秋萍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2人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
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房屋、田賦及土地之現有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巷○○○號房地業經拍定點交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名下如有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若其出廠年月在民國106年10月後,並請陳報購入總價。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7年10月至108年12月、109年1月至5月及9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六、請提出聲請人自107年10月至108年4月、109年5月至9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自107年10月至109年9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2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