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德盛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德盛前曾受告訴人 郭漢昇 請求代玩網路遊戲「尋憶天堂」並取得郭漢昇申登之遊戲帳號後,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6日下午某時,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居處,利用網路連線上網,登入郭漢昇上揭網路遊戲遊戲帳號,於該遊戲中使用之虛擬角色名稱「櫻京塚大」,未經郭漢昇允許,無故將該角色擁有之虛擬寶物移轉至盧德盛於上揭遊戲所使用之虛擬角色名稱「 佐藤玠 」,致生損害於郭漢昇。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盧德盛所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郭漢昇達成調解,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且撤回告訴,此有本院之調解筆錄、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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