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書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書明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林書明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8年7月22日起至110年1月21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又該案查扣之香菸1支,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則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3月25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卷第15至18、4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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