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調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654號

聲請人 陳宜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許高榮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3,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本件匯款至被告帳戶之匯款收據,並陳報各次匯款之匯款地點為何。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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