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654號
聲請人 陳宜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許高榮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3,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本件匯款至被告帳戶之匯款收據,並陳報各次匯款之匯款地點為何。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