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9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戴原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原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6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7,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