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515號

原告 林純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佩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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