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512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佳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2,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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