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701號
原告 黃彥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守庠 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