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34號
原告 劉沛楷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極致品味有限公司、 田曉莉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