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107年度聲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美杏選任辯護人黃曜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美杏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郭美杏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依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所依憑之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2月,有押票、訊問筆錄在卷可考。
二、本院訊問被告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其曾有通緝之紀錄,再衡以其所犯共4罪,均經本院論罪處刑,復經本院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刑期非輕,得以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升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單純限制被告出境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故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裁定自民國107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上述羈押原因及繼續羈押之必要,復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情形之一,則其略以:「我須照顧家中健康不佳的長輩,又有許多鎖事等我出去處理。」等語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