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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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毒│有四││號│彰││││││己9││用│期月│1│年毒5│化│易0│5│同│上│87│執7││二│徒││偵4│地│1│││││2││級品│刑││5│院│6│││││2│├──┼──┼────┼──────┼─┼───┼────┼─┼───┼────┼───┤│竊│有十│6│號│台│上1│7│同│上│││││期月││年偵8│中│易6││││7│己5│││徒││9│高│1│││││執8│││刑││6│分│1│││││3││盜│││9│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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