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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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清財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上易字第五三三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邱永貴法官周賢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琳群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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