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陳吉雄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有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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