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告戊○○兼右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丁○○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