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
字第14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信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便當壹個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收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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