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2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6樓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2年度偵字第1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傳拘無著,嗣經本院發布通緝後,經警緝獲到案,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於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0月30日將其羈押;並於民國94年1月21日裁定,自94年1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
二、茲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查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又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大麻罪,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訊問後,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潘長生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