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八五號
聲請人甲○○(即霖亨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因延展霖亨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霖亨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霖亨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以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尚未核定完成,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四八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游文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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