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三四號
原告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送達代收人 徐家樹 右原告與被告幀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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