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號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甲○○部分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6年7月24日至126年7月2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依上開約定,對聲請人負有債務1,000,000元,並約定清償期至96年10月23日,此有相對人乙○○所簽發交付予聲請人之面額為1,000,000元之本票一紙為證,詎相對人乙○○就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仍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2月25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46字第4108號函,通知相對人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2月27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乙○○,惟迄未見相對人乙○○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相對人甲○○雖為係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務人,惟係爭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乙○○,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甲○○既非本件係爭不動產之所有人,其對係爭抵押物自無處分權,從而,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4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湖口鄉│下北勢│下北勢│639│田│││1,451│全部│所有權人: 彭武 │││││││││││││強│└──┴───┴────┴────┴────┴─────┴─┴──┴──┴──────┴──────┴───────┘┌───────────────────────────────────────────────────────────────────────┐│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044│新竹縣湖│新竹縣湖│農舍,加│一層:│二層:│││││227.96│屋頂突出│11.40│平方公│全部│所有權││││口鄉下北│口鄉下北│強磚造,│113.98│113.98││││││物││尺││人:彭││││勢33之1│勢段下北│2層││││││││││││ 武強 ││││號│勢小段││││││││││││││││││639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