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⑴95年3月15日、⑵95年3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⑴6,000,000元、⑵240,000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⑴自95年3月8日起至125年3月7日止、⑵自95年3月15日起至125年3月14日止,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邀第三人 許振隆 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5,2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未依約履行,總計積欠4,643,580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全數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帳戶還款明細各2份、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1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9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63字第486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3月12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6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翰林││607│建│││4,493.95│10000分之3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6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867│新竹縣竹│新竹縣竹│管理員室│一層:││││││8.09││││616分│││││北市光明│北市翰林│,鋼筋混│8.09││││││││││之2│││││九路8號│段607地│凝土造,│││││││││││││││││號│14層│││││││││││││├──┴──┴────┴────┴────┴───┴───┴───┴───┴───┴───┴─────┴────┴───┴───┴───┴───┤│共用部分:翰林段2206建號,14,473.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0994│├──┬──┬────┬────┬────┬───┬───┬───┬───┬───┬───┬─────┬────┬───┬───┬───┬───┤│2│2038│新竹縣竹│新竹縣竹│住家用,│三層:││││││78.52│陽台│12.35│平方公│全部│││││北市光明│北市翰林│鋼筋混凝│78.52│││││││雨遮│2.79│尺││││││九路8-11│段607地│土造,14││││││││││││││││號3樓│號│層│││││││││││││││││││││││││││││││├──┴──┴────┴────┴────┴───┴───┴───┴───┴───┴───┴─────┴────┴───┴───┴───┴───┤│共用部分:翰林段2206建號,14,473.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7;翰林段2207建號,5,039.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