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以95年度訴字第398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黃苙荌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