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告丁○○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
丙○○被告己○○兼法定代理人戊○○
壬○○被告庚○○兼法定代理人辛○○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複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盧俊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