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64號上訴人恒和防火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52,5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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