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七、六五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四號案件關於被告甲○○部分,應予繼續審判。
理由
一、查本院前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裁定就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四號案件關於被告甲○○部分停止審判,茲因本院認有繼續審判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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