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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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複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被告宏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應如何計算,尚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