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律師
杜英達律師 陳漢洲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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