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