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被告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肆仟捌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秀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