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4日執行羈押,至95年5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許秀芬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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