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38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易字第338號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94年10月13日以94年度易字第33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