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0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008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非本票之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並提出本票之背面(記名票據應以背書交付方式轉讓票據權利)。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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