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傑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62,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58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900元,尚欠新台幣1,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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