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債務人甲○○
巷2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以及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且應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之事由,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月收入僅有36,000元,還要養家活口,如今實無力繼續履行前開協商條件」,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並提出相關資料。
㈢提出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
摺日之數額)㈣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說明細項,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