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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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重新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聲請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楊玉章楊巖 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聲請重新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選律師 吳文升 為楊玉章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本院原以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八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上訴人楊玉章之訴訟代理人。茲聲請人以:楊玉章曾為伊當事人 林松山 之對造當事人(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二六四一號),且為目前上訴本院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三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造當事人 呂惠雪 之證人,立場對立, 伊實 不宜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以免造成執業上困擾及當事人林松山誤解等詞,聲請重新選任楊玉章之訴訟代理人,經核尚非無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K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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