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0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温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温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一第11行「老闆真的給人一種噁心的感覺」應補充更正為「雖然老闆真的很娘,給人一種噁心的感覺」;並補充理由如下:「被告 蘇温永固 坦承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於網站上刊登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因為伊之前有刊登『老闆很娘、很噁心』等內容之文章,伊私下去找告訴人 李明鴻 道歉,但告訴人卻當場侮辱伊,因告訴人也在網路上誹謗伊,伊是針對李明鴻誹謗伊的部分在網路上解釋云云,惟查:被告所刊登如附表之內容於網頁上,並以『很娘』、『噁心』、『醜』、『不老實』等用語,依據社會一般通念,實有輕蔑、嘲諷、鄙視、使人難堪之意涵,已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核屬侮辱人之言語無訛;且被告在無任何佐證下刊登包含『...我是男生,他也是男生,我從戲院門口出去時,我是真的有注意到他一直在注視我,是他一直用那種眼神看我,我覺得很不舒服...』、『...你賺錢的方式跟那些賣肉妓女的皮肉錢比起來...』等內容之文章,具體指摘告訴人李明鴻行為舉止不當及以不誠實之方法使人頂讓該商店之內容,已足使閱讀者對告訴人產生負面評價,足以毀損告訴人人格,並妨害告訴人名譽,被告所為,顯然為誹謗之行為無疑。況觀諸被告如附表之內容全文,除見侮辱告訴人同時併為指摘具體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實外,並未見被告針對告訴人誹謗伊乙節有何澄清、解釋,被告上揭所辯,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至於被告辯稱係遭告訴人當場侮辱,以及告訴人也在網路上誹謗伊,伊係為解釋之故云云,則至多僅屬犯罪動機之衡量,無從援為免責之託詞。是以,被告蘇温永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開眼電影網頁BBS戲院討論區刊登如附表之內容,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先後於開眼電影網頁BB
S之戲院討論區發表侮辱告訴人同時併為指摘具體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事實之文字,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被害人既係相同,被害法益亦屬單一,行為之時間又甚密接,且均在同一網頁之討論區刊登,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妨害名譽之接續犯意,而應評價為一行為。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公然侮辱及加重毀謗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又被告曾受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以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方式妨害告訴人之名譽,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未見悔意之態度、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附表┌──┬────┬─────────────────────────┐│編號│刊登時間│刊登內容│├──┼────┼─────────────────────────┤│一│民國99年│「雖然老闆真的很娘,給人一種噁心的感覺,但這就代表│││9月28日│他是gay嗎?…而且希望他不要一直注意湳山裡的男客人│││晚間9時│,我是男生,他也是男生,我從戲院門口出去時,我是真│││16分許│的有注意到他一直在注視我…是他一直用那種眼神看我,││││我覺得很不舒服,於是我文章後有補句:不要一直看對面││││的男客人好嗎?我覺得很噁心」│├──┼────┼─────────────────────────┤│二│民國99年│「禾楓 小熊 說你加盟才花了25萬而已耶,結果你用80多萬│││9月29日│頂給新老板呀!…那邊的雞排店本來就不可賺那樣多,都│││晚間11時│是你用某些不老實的方式才讓前老板頂讓的,什88萬真的│││57分許│是我們當初頂讓這家店的錢過沒多久又變99萬,再沒多久││││又108萬,…你讓人家一家四口(有兩個小學女兒要養耶││││)就這樣血本無歸....可真是有良心唷!!!!!!││││再者...我可以肯定的是我沒賺皮肉錢唷但你有沒有我││││就不知道囉。雖然我覺得你是沒有啦..因為我覺得你長││││得那樣醜,應該是不會,但你賺錢的方式正如同我上面所││││言,呵呵呵.....跟那些賣肉妓女的皮肉錢比起來嘖││││...你...嗯(大家自己想結論吧!)反正啊...││││我很乾淨,但李明鴻李先生,一直告客人告告告的狗狗││││小熊前老板你乾不乾淨..我就不知道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