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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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二號聲請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忠謀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二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K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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