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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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漢平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535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黃漢平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編號6-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漢平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應更正為:「於105年1、2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路上某萊爾富便利商店,向 林依心 取得摻有…」,證據部分並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為證。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二)被告基於單一持有毒品之犯意,自其取得毒品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行為而屬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四)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52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持有第三級毒品而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前揭之刑,竟仍不知悔改,明知毒品危害社會治安,仍再於本件非法持有附表編號1-6所示之毒品,實應加重處罰,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期間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家庭及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分別驗出第二、三級毒品,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編號6之物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認均應沒收銷燬,尚非可採。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亦沒收。又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此外,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鑑定報告│├──┼──────┼────────┼───────┼──────┤│1│紅色圓形藥錠│總淨重45.49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內政部警政署││││,取0.60公克,驗│MDA成分│刑事警察局││││餘總淨重44.89公││105年3月25日││││克,驗前純質總淨││刑鑑字第││││重6.82公克││0000000000號│├──┼──────┼────────┼───────┤鑑定書││2│綠色圓形藥錠│總淨重83.71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取0.60公克,驗│MDA成分│││││餘總淨重83.11公││││││克,驗前純質總淨││││││重14.23公克│││├──┼──────┼────────┼───────┤││3│藍色圓形藥錠│總淨重32.80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取0.60公克,驗│MDA成分│││││餘總淨重32.20公││││││克,驗前純質總淨││││││重4.92公克│││├──┼──────┼────────┼───────┤││4│黃色圓形藥錠│淨重3.72公克,取│含第二級毒品│││││0.60公克,驗餘淨│MDA成分│││││重3.12公克,驗前││││││純質淨重2.00公克│││├──┼──────┼────────┼───────┤││5│藍綠色圓形藥│淨重1.28公克,取│含第二級毒品││││錠│0.50公克,驗餘淨│MDA成分│││││重0.78公克,驗前││││││純質淨重0.74公克│││├──┼──────┼────────┼───────┼──────┤│6│白色結晶│1袋(淨重98.4300│含第三級毒品愷│交通部民用航││││公克,取0.1068公│他命成分│空局航空醫務││││克,驗餘淨重98.3││中心105年4月││││232公克,驗前純││25日航藥鑑字││││質淨重98.3316公││第0000000Q號││││克││毒品鑑定書│├──┼──────┼────────┼───────┼──────┤│7│夾鍊袋(1號│78個│││││)││││├──┼──────┼────────┼───────┼──────┤│8│夾鍊袋(00號│18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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