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進榮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扣案附表所示物品、卷附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一九二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00年度上職議字第五七三號維持緩起訴處分之處分書各一份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緩字第五二0號緩起訴執行卷,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傳真機│1台│├──┼────────────┼───┤│2.│計算機│1台│├──┼────────────┼───┤│3.│錄音機│1台│├──┼────────────┼───┤│4.│錄音帶│1捲│├──┼────────────┼───┤│5.│六合彩倍數單│1本│├──┼────────────┼───┤│6.│簽賭下注單│54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