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五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阮燕莊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事件係屬非財產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B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