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辛○○原告丙○○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 律師原告戊○○原告己○○訴訟代理人丁○○○
劉有德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壬○○等人間請求無權占有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均個人,記事勿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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