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告戊○○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正文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交易字第一○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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