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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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板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
十六年五月七日北縣警永偵字第09600146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如理由欄末項所列之物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上午1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B1(TEMPO舞廳)
(三)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K他命粉末扣案及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