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小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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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六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高子涵 即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
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
四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文明